跳至內容

文本

出自轻之舟百科

文本(英語:text),在語言學與文學理論中,指由書面語言構成的、具有完整、系統含義的表達單位,可以是一個句子、一個段落或一個篇章[1]。哲學上,文本通常被定義為「由一組文字符號按某種規則而構成的合成物」,這些符號在一定語境中被作者賦予意向以傳達意義[2]。此外,法國哲學家保羅·利科將文本定義為「任何通過書寫固定下來的話語」[2]。文本概念在20世紀西方文論中經歷了從「作品」到「文本」的轉變,並成為人文科學研究的核心對象之一[3]

文本
中文名 文本
外文名 text
學科 語言學、文學理論、符號學
主要理論家 羅蘭·巴特、保羅·利科、巴赫金
相關概念 作品、超文本、話語、符號

定義與概念

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在語言學中,文本通常指由一系列語句串聯而成的連貫序列。文本可能只是一個單句(如諺語、格言),但更普遍的是由多個句子組成的結構[1]。蘇聯符號學家尤里·洛特曼指出,文本具有外觀性(用一定符號表示)、有限性(有始有終)和內部結構[1]

哲學上關於文本的定義通常有兩種取向:一種是分析哲學的語言學定義,將文本視為一組文字符號按規則構成的合成物;另一種是語文學定義,如利科所言「文本是書寫所固定的話語」[2]。伽達默爾則認為文本是一個詮釋學概念,不應僅從語法學角度看待,而要理解其歷史性特徵[2]

詞源上,「文本」(text)源自拉丁文「texere」,意為「編織」或「織物」,與古漢語中「文」的本義「錯畫也,象交也」相近[3][1]

從作品到文本:文本理論的興起

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在20世紀之前,指稱作家創造之物的主要概念是「作品」,強調其與作者的關係。新批評興起後,文本被視為一個自足的、有機的意義整體,不再僅指物質性的版本[3]

20世紀60年代,羅蘭·巴特和德里達等人從對結構主義的批判出發,重構了文本理論。巴特提出「作者之死」的觀點,區分了作品與文本,認為文本是一個開放、動態的系統,寫作始於讀者參與的時刻[4]。巴特還提出了「可讀文本」與「可寫文本」的區分[4]

文本的類型

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文本可按不同標準分類。按文體特徵,常見的分類包括論述類(論文、評論等)、實用類(傳記、新聞、報告等)和文學類(詩歌、小說、散文、戲劇等)[5]。在更廣泛的分類中,文本也可區分為文學文本與非文學文本,後者包括學術文體、新聞文體、公務文體及實用文體等[6]

物質形態與技術演變

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文本的物質載體經歷了從石刻銘文、手抄本到印刷品,再到數字文本的演變過程[7]。數碼技術的發展催生了新的文本形態,包括電子文本、超文本和賽博文本等[8]。芬蘭學者萊恩·考斯基馬在《數字文學:從文本到超文本及其超越》中系統研究了超文本文學的技術特徵與敍事結構[9]

在人文科學中的地位

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

文本被巴赫金視為語言學、語文學、文學學等人文科學的「第一性實體」,是人文思維的直接現實[10]。羅蘭·巴特的文本理論將符號學方法引入文學研究,認為文本是由符號通過橫組合與縱聚合關係構成的系統[4]

參考文獻

[編輯 | 編輯原始碼]